內城巡警總廳警務處

歷史字典解釋

清末京師內城巡警總廳的內部機構。掌整飭風俗,維護治安,編查戶口,稽核工程,交涉外事,預審人犯,科罰違警,捕送犯人,偵探秘,並管理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司法警察事項。設參事一人,從五品,承廳丞指揮,管理本處一切事務。下設護、治安、交涉、刑事、戶籍、營業、正俗、交通、建築九股以辦理各事。各設股長一人,正六品;副股長一人,正七品;股員一人,正八品; 並有書記官、書生等員。總廳隸民政部後,改警務處為行政處,將所掌司法、警察事務分出,另行成立司法處。本處掌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國際警察。凡整飭風俗、維護治安、編查戶口、稽查工程等事均為其管轄。處的長官改為僉事,總僉事從四品,僉事正五品,各三人。處下改股為科,分設兩科:第一科,掌護衛、治安、正俗、處事等;第二科,掌戶籍、營業、建築、交通等事。各設科長一人,正六品;副科長一人,正七品;其下有科員,八、九品;書記官,八、九品;錄事,八、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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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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