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歷史字典解釋

名。國民黨政府設定,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其設定經歷一個過程:先是國民政府廢除道制,以省直接統縣,但亦有例外,如新疆省因地域遼闊不便統治,便在省之下劃區,分設行政長代表省政府監督各縣。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為了“圍剿”革命根據地,又在江西實施“黨政委員會分會”制,其制是在南昌的總司令部中設定黨政委員會,在接近革命根據地的各重要地區劃分若干區域,設立黨政委員會分會,每分會轄三縣,設委員長一人,得兼駐在地縣長,專門指揮“圍剿”事宜。此機構於同年十二月撤銷,後又成立“行政長官公署”。在江西實行“黨政委員會分會”制時,其他各省也紛紛仿照設立此類機構,惟名稱不一,如浙江省為“縣政督察專員”,江蘇省為“行政督察”,安徽省為“首席縣長”制。此後為了統一推行,內政部擬具《各省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於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六月呈奉行政院修正公布,即咨請江浙皖等省查照辦理。同時“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亦頒發《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在豫、鄂、皖三省施行。其時行政督察專員公署設專員一人,在一般地區內由省政府指定,經國民政府任命一名縣長兼任,僅於駐在地的縣政府內設立辦事處而不另設專署; 在“剿匪區”,則由“剿匪總令部”直接委派專員,設立專門機構,撤銷該駐地縣政府,並由專員兼任縣長及本區保全司令。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六月二十日與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先後公布了《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及其修正條例,而將以前內政部所頒《暫行條例》及總司令部所頒《組織條例》並予廢止,正式確定各省劃分若干行政督察區,設定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為省政府常設的派出機構,協助省政府監督區內各縣行政。行政督察專員兼任所在地的縣長,併兼區保全司令。專署內設秘書一人,掌文書、庶務及不屬於各科的事務;科長三至四人,第一科掌民政事項,第二科掌財政事項,第三科掌教育事項,第四科掌建設事項;視察一人,考察轄區內各縣、市政務。秘書室及各科得分股辦事。此外專署或專員所屬尚有其他專管機關或人員,如警察訓練所。社會教育督導員(每區或每兩區設)、政務督導員、農業督導主任、合作督導室主任等,各地或置或不置。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七月抗日戰爭爆發,同年十一月行政院通令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均免兼縣長職務,並將行政督察專員公署與區保全司令部合併,以加強行政督察專員的行政監督權和軍事指揮權。

詞語分解

  • 行政的解釋 指企事業、各種社會團體等的內部管理詳細解釋.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孟子·梁惠王上》:“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獸而食人,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史記·殷本紀》:“ 帝太甲 既立三年,不明,暴虐
  • 公署的解釋 舊時公務人員辦理政事的處所 ∶負責處理國家某方面事務的機關海關公署專員公署詳細解釋古代官員辦公的處所。後多以稱公務員等辦公的處所。 唐 韓偓 《寄遠》詩:“孤竹亭亭公署寒,微霜淒淒客衣單。”

歷史官職推薦:門下令史

官名。門下省屬官。晉朝置,九品。南朝宋、梁、陳,北魏、北齊沿置。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定為七品上。隋朝降為流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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