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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廳

官署名。清末新設檢察機構。分為不同級別,有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檢察廳等。負責對同級審判廳管轄條件的檢察事宜。詳見“總檢察廳”、“京師高等檢察廳”、“京師內外城地方檢察廳”、“地方檢察廳”等。


官署名。清朝末年置,有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與大理院及各級審判廳分立對峙。總檢察廳掌綜司大理民、刑案內檢察事務,監督各級檢察廳,調度司法警察官吏。廳丞一人,從三品,檢察官六人,正五品。高等檢察廳設檢察長一人,正四品,掌糾正同級審判、監督下級檢察廳。檢察官四人。地方檢察廳檢察長一人,正五品,檢察官五人。初級檢察廳設檢察官二人,從六品。見《清史稿·職官六·法部》。民國初沿清制;後於最高法院配置檢察署,其餘各級法院配置檢察處,不另設獨立的檢察機關。

檢察廳字典分解

檢察廳的解釋 舊 中國 檢察機關的通稱。 清 朝末年規定設總檢察廳及高等、地方、初級檢察廳,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北洋軍閥政府沿用。

檢察的解釋 (1) [procuratorial work]∶檢審被檢舉的犯罪的事實(2) [examine]∶檢查;稽查

廳國語字典 廳 (廳) tīng 聚會或招待客人用的大房間:廳堂。客廳。 政府機關辦事部門:辦公廳。教育廳。 筆畫數:4; 部首:廠; 筆順編號: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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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宋朝中書門下屬吏。神宗熙寧三年(1070),置檢正五房公事一人,總領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之事; 諸房各置檢正公事二人,皆以京朝官充任。若以選人充任,則稱習學公事。元豐(1078—1085)改制廢,以其職事分歸中書舍人、給事中、尚書左右司郎官。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人,正六品。次年罷。紹興二年(1132)復置一人。 官名。唐制,中書門下五房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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