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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科

官署名。① 明清戶部諸司所屬之辦事機構。掌理所屬省府州縣地理、人物、圖志、古今沿革、山川險易、土地肥瘠寬狹、戶口物產多寡登耗之數。明洪武二十三年 (1390) 置。宣德十年 (1435) 隸戶部十三清吏司。清順治元年 (1644) 隸戶部十四清吏司。各設經承一人辦事,唯福建清吏司分設保民科、河民科,因其兼管賑濟與官房之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裁。② 清末大理院所屬機構。光緒三十二年 (1906)設。掌大理院管轄之民事案件審判。置推丞一人,推事九人。分二庭,每庭以五人司審判。另置主簿、錄事等書記官。第一庭,以推丞為長,掌宗室民事案與不服京師高等審廳判決民事上告案審理。第二庭,掌不服各省高等審廳判決民事上告案審理。

民科字典分解

民的解釋 民 mín 以勞動民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人民。民主。民國。民法。公民(在一國內有國籍,享受法律上規定的公民權利並履行公民義務的人)。國民(具有國籍的人)。

科的解釋 科 kē 動植物的分類單位:獅子屬於貓科。槐樹是豆科。 機關內部組織的劃分:科室。財務科。 學術或專業的類別:科目。學科。文科。外科。 古代分科考選文武官吏後備

順便了解:民窮財匱【歷史典故】

見“民窮財盡”。明·李開先《荊州唐都御史傳》:“歲久日多,人情滋玩,兼以~,供億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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