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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市政府屬局之一。國民黨政府設定,以局長為主官。掌公安事項,消防事項,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事項,保甲事項,兵役事項,交通工具之指揮取締事項。首都及省政府所在地之市,均不設公安局或警察所,關於公安局掌理事項,分別由首都警察廳或省會警察機關掌理之。民國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一月以後,市公安局改稱為警察局。

不妨一看:市政會議【歷史官職】

市行政輔助組織。國民黨政府設定,其作用在於溝通市政府各處局或科之間的意見,而謀行政意志的統一。由市長、參事、各局局長或各科科長組成,並得由參議員互選代表三至五人出席市政會議,院屬市的秘書長、省屬市的秘書亦應列席。其職權為議決下列各事項:一、秘書處及各局或各科辦事細則事項,二、市單行規則事項,三、市預算決算事項,四、整理市財政收入及募集市公債事項,五、經營市公產及公營業事項;六、市政府各處局或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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