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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職州縣官

宋朝幕職官與州縣官合稱。幕職官有簽書判官廳公事、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諸州府判官、推官,軍、監判官等。州縣官有州錄事參軍及諸曹官,縣令、丞、主簿、尉等。


(1)指宋代低級文臣階官,即“選人”見該條。(2)宋代幕職官與州縣官的合稱。幕職官包括簽書判官廳公事, 節度掌書記, 觀察支使(以上兩官在唐本為節度、觀察為屬官),各州府判官、推官,軍、監判官等,其職掌為佐助府州軍監長官處理簿書、案牘、文移、受付、催督等事。州縣官包括州錄事參軍以下曹官,縣令、縣丞、縣主簿、縣尉及城寨馬監主簿等,分掌州縣政務。

幕職州縣官字典分解

幕職的解釋 地方長官的屬吏,因在幕府供職,故稱。 宋 趙昇 《朝野類要·幕職》:“幕職:僉判、司理、司法、司戶、録參、節推、察推、節判、察判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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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指官府參謀顧問人員。《晉書·郄超傳》:“謝安與王坦之嘗詣(桓)溫論事,溫令(郄)超帳中臥聽之,風動帳開,安笑曰:‘郄生可謂入幕之賓矣。’”明清時亦用以稱*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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