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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兼理司法行政長官

秦漢兼理司法的京師行政長官,在秦為內史與鹹陽令,西漢為京兆尹與長安令,東漢為河南尹與洛陽令。此後歷代例由京尹、京縣令兼理京師司法審判工作。宋代規定京師開封府與大理寺同為中央審判機構,故宋代開封府的長官其司法權尤重。直至清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行政與司法分立,京師始有各級審判廳的設定,專掌審判。

京師兼理司法行政長官字典分解

京師的解釋 [capital (of a country)]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mdash

多學一學:京市令【歷史官職】

官名。隋初為司農寺京市署長官,置二員,正八品。煬帝大業三年(607) 改置京師、東都諸市令五員,隸太府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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