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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

五代時僧。吉州太和人。初住曹山。嗣法眼文益。南唐國主請住金陵報恩院,賜號慧濟禪師。開堂授眾。李煜時卒於院。

法安字典分解

法的解釋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安的解釋 安 ān 平靜,穩定:安定。安心。安寧。安穩。安閒。安身立命。安邦定國。 使平靜,使安定(多指心情):安民。安慰。安撫。 對生活工作等感覺滿足合適:心安。安之若

多看看:法制院副使【歷史官職】

官名。清末內閣法制院副長官。宣統三年(1911)五月設。一人,簡任。掌佐院使管理本院事務,院使有事故時代理其職。 官名。清末置,為法制院的副長官,見“法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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