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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界法

南宋清丈田地均定田賦的措施。紹興十二年(公元1142年),兩浙路轉運副使李椿年奏言經界不正十害,高宗遂下詔諸路置“措置經界所”,以椿年總其事。先行於平江府(今江蘇蘇州),繼推廣於諸路大部地區。其法:①令官、民戶各填造“砧基簿”,圖繪本戶所有田產畝積、丘段,上報於鄉都。隱匿不報或少報者,查出沒官;②召集保正、長會同業主、佃客打量核實,分立土色,均定苗稅,押字具結。不實不盡者,置於法;③派官逐丘勘驗認定,批付砧基簿於本戶,永為執照。以後田產交易轉移,買賣雙方須各執砧基簿及田契赴縣辦理田產轉移手續。否則不承認其田產所有權及交易行為;④每縣各鄉攢造本鄉砧基簿四份,分存於本鄉、縣、州(府)及轉運司,以確定稅額及備查閱。這是繼北宋方田均稅後官府又一次清理整頓田畝賦稅。這次清理土地與均定賦稅雖取得一定成效,但因觸犯了官僚形勢之家的特權利益,李椿年不久即被劾貶黜,經界法遂也遭到破壞。後孝宗、光宗、寧宗、理宗時均在局部地區復行經界法,但具體做法前後不同,效果與影響也不及紹興經界。

經界法字典分解

經界的解釋 (1).土地、疆域的分界。《孟子·滕文公上》:“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漢書·食貨志上》:“理民之道,地著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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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亦名經正學堂。清光緒十九年(1893)經元善在上海高昌廟創設。分設禮、義、仁、智、信五齋,每齋學生六人,年在十二歲以上。課程有經史、詩文、西文(英法日俄)及積微、格致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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