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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憲歷

歷(曆)

清代頒行的一種曆書。清順治元年(1644)五月,清朝定鼎北京。德國傳教士湯若望把明徐光啟等人編制的《崇禎曆書》加以刪改,縮為一百零三卷進呈。清政府決定採用,稱為《西洋新法曆書》,並把由此編出的日用曆書,起名《時憲歷》,於順治二年頒行。其後,康熙二十三年(1684)融會《西洋新法曆書》,編訂《曆象考成》,以這年甲子為元,又稱《甲子元歷》,所用歲實365.2421875日,朔策29.530593 日。乾隆七年(1742)重修訂該歷,撰《曆象考成後編》,以雍正癸卯(1723)為元,稱《癸卯元歷》,採用歲實365.24233442 日,朔策29.53059053日。其餘的太陽、月亮平均日運動、月軌升交點平行度,及黃、赤大距,黃、白大距等數據均重新訂正。並以定氣注歷;推歷所據的方法雖有變化,但所推曆書名稱一直未變,直使用至清亡。

時憲歷字典分解

時憲歷的解釋 曆法名。制定於 明 末, 清 順治 二年(1645年)頒行,正式採用定氣注歷。這是我國曆法史上第五次(即最後一次)大改革。 清 曹寅 《十月朔後陶雪蓬返櫂戲

時憲的解釋 (1).《書·說命中》:“惟天聰明,惟聖時憲。” 孔 傳:“憲,法也。言聖王法天以立教。”謂以天為法建立法制。後稱當時的教令為時憲。《藝文類聚》卷三六引 晉

歷國語字典 歷 (歷曆) lì 經過:經歷。來歷。閱歷。歷盡甘苦。 經過了的:歷程。歷代。歷史。歷來。 遍、完全:歷覽。歷數(sh?)。 推算年、月、日和節氣的方法:曆法。

多學學:時事新編【歷史知識】

書名。清末陳耀卿編。六卷。輯錄奏章及有關中西要略文字而成。於光緒二十年(1894)中日甲午戰爭後“公車上書”等重要文章,列國制度、風俗,中外官制、兵制等,均有記載。光緒二十一年刊行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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