諡法

諡法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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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古代帝、後及大臣死後,按其生平事跡評定一個稱號(諡號)的法則稱諡法。始於周代,相傳有周公諡法、春秋諡法等。又有始於周王以後之說。秦代廢,漢代復行,歷代因襲至清。帝王之謚,由禮官議上;臣下之謚,由朝廷賜予。《史記·秦始皇本紀》:“朕聞太古有號毋謚,中古有號,死而以行為謚。如此,則子議父,臣議君也。甚無謂,朕弗取焉。自己以來,除諡法。”歷代各有諡法。《容齋續筆·諡法》:“自(周)文王、武王以來,始有謚。周之政尚文,斯可驗矣。如堯、舜、禹、湯,皆名。皇甫謐之徒附會為說;至於桀、紂,亦表以四字,皆非也。周王謚以一字,至威烈、貞定謚以兩,而武公曰‘叡聖武公’,見於《楚語》;孔文子曰‘貞惠文子’,見於《檀弓》;各三字。意當時尚多有之。唐諸帝謚,經三次加冊,由高祖至明皇,皆七字,其後多少不齊。代宗以四字,肅、順、憲以九字,余以五字,唯宣宗獨十八字。”宋代皇帝一般謚十六字,唯神宗二十字,皇后謚兩字。清代帝王之謚有累加之制,如太祖初謚為十四字,曰“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康熙時加“睿武弘文定業”六字,雍正時加“端毅”兩字,乾隆時又加“欽安”兩字,共二十四字。嘉慶四年(1799)定製,凡列聖尊謚已加至二十四字,列後尊謚已加至十六字,不複議加,然有清一代,只太祖二十四字,余均為二十或二十二字。公卿之謚,歷代定製各異。宋制,凡公卿和三品以上職事官亡故,其家錄行狀送尚書省請謚,移太常禮院議定,博士撰議諡文,考功審復,宰相定後,奏呈皇帝。未葬前,將所定謚賜其家。定謚後一般不得改易。謚字分美、惡,每字皆有特定含義。此外,又有私謚,指一般文人學士或隱士死後由其門生故吏或親友所加之諡號,與朝廷頒賜的不同。始於東漢夏恭卒,諸儒私謚曰宣明君;陳寔卒,海內赴吊者三萬餘人,共謚為文范先生。宋代以後猶盛行。

詞語分解

  • 諡法的解釋 .評定諡號的法則。上古有號無謚, 周 初始制諡法,至 秦 廢。 漢 復其舊,歷代因之,至 清 止。《史記·秦始皇本紀》:“自今已來,除謚法。朕為 始皇帝 。”參閱《逸周書·諡法》、《通志·謚略》、 明
  • 謚的字典解釋 謚 (謚) ì 古代帝王或大官死後評給的稱號:諡號。諡法。謚寶(帝王陵墓中,刻有帝後諡號的印璽)。 叫作,稱為:“身死無名,謚為至愚”。 筆畫數:; 部首:訁; 筆順編號:
  • 法的字典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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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魏中期由中散官分化而來,專司奏案,地位略高於中散。長期任職於某一曹署者,冠以機構名,如龍牧曹奏事中散、秘書奏事中散等。太和後期改官制時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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