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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進一步支持上海浦東新區開發

1992年3月10日

1992年3月10日中央進一步支持上海浦東新區開發_歷史上的今天

初具規模的上海浦東新區

1992年3月10日,上海市市長黃菊向中外記者宣布,為了進一步支持浦東新區的開發開放,中央在1992年年初又給上海擴大5類項目的審批權和增加5個方面的資金籌措權。這次增加的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授權上海市自行審批在外高橋保稅區內的中資和外資從事轉口貿易的企業;授權上海市自行審批浦東新區內國營大中型企業產品進出口經營權;擴大上海市有關新區內非生產性項目的審批權;擴大上海市有關新區內生產性項目的審批權,總投資2億元以下的項目,可以自行審批;授權上海市在中央額定的額度範圍內自行發行股票和債券,允許全國各地發行的股票在上海上市交易。
  中央給予上海的5個方面的配套資金籌措權是:每年發行5億元浦東建設債券;在原來每年中央給上海1億美元借款的基礎上,從今年起每年增加2億美元優惠利率借款;允許上海在原定額度以外,再發行1億人民幣股票,用於浦東開發;允許上海每年發行1億美元B種股票;在以前已撥款2億元人民幣的基礎上,今年再增加1億元撥款給上海。以上5項新增加的資金籌措權,在1992-1995年間有效,如果運用得好,每年可增加40億元資金。

3月10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