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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當局判決高雄事件當事人

1980年4月18日

 1980年4月18日,台灣當局對高雄事件中被捕的黃信介等八名非國民黨人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台灣當局在判決中,以所謂“意圖以非法的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的罪名,判處黃信介有期徒刑14年,剝奪公權10年;施明德無期徒刑,剝奪公權終身;姚嘉文、張俊宏、林義雄、林弘宣、呂秀蓮、陳菊各有期徒刑12年,各剝奪公權10年。黃信介等八人的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都沒收。
  據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發言人宣稱,除施明德因處無期徒刑,黃信介具有“立法委員”身分,將由台灣“國防部”復判外,其餘姚嘉文等6人可在收到判決書10天內向“警備總司令部”申請復判。
  台灣當局在審訊過程中,始終未能提出充分的罪證,它所橫加的罪名都一一遭到黃信介等人的否認和駁斥。現在台灣當局不顧海內外輿論的強烈反對,依然堅持對黃信介等人判刑,這就更加清楚地證明它蓄意製造高雄事件,迫害台灣非國民黨人士、鎮壓台灣愛國民主運動的陰險意圖。
  高雄事件是1979年12月10日發生的,是台灣當局預謀的一個圈套。台灣當局為了鎮壓對當局不滿的非國民黨人士和民眾,利用他們舉行集會之機,有意製造事端。據台灣報紙透露,台灣當局不僅早就得悉高雄市將有一次民眾集會,調派了大批軍警準備鎮壓,還收買了高雄地區的黑社會分子,混入民眾中“協助警方執行任務”。台灣當局派出警車和軍警向參加集會的民眾“列隊推進迫近民眾”,並施放催淚瓦斯,激怒參加集會的民眾,於是造成軍警與民眾大規模衝突的事件。在場民眾有1萬餘人。在衝突中有200餘人受傷。
  1980年3月28日,台灣當局對高雄事件中被捕的黃信介等八名非國民黨人士的軍法審訊結束(3月18日開始),軍事檢察官提出要對這些被捕人士按“叛亂罪處斷”。同時,台灣當局準備進一步對高雄事件中被捕的其他30多人“起訴”。

4月18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