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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簽訂。

1968年7月1日

美、蘇、英簽署了《部分禁止核武器試驗條約》後,美、蘇兩國繼續在核問題上進行交易。1968年7月1日,蘇、美、英等62個國家分別在莫斯科、華盛頓和倫敦簽署《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條約於1970年3月5日生效。條約規定,有核國家不得將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器械之控制,直接或間接地讓給任何國家,也絕不協助、鼓勵或誘導任何非核武器國家製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核武器。對於無核國家,條約規定不準直接或間接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的轉讓。條約還規定無核國家應該接受按國際原子能總署規約及該署的保防制度的檢查,條約還規定各締約國有力和平用途而推進核能之研究、生產和使用之不可割讓的權利。條約有效期為25年。

7月1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