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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希同案公開宣判。

1998年7月31日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貪污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贓物沒收上繳國庫。
陳希同因涉嫌貪污和玩忽職守,於1998年2月27日經檢察機關決定逮捕。6月5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上述兩罪對陳希同提起公訴,因陳希同玩忽職守罪中涉及個人隱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於7月20日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陳希同委託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耀庭為其辯護。
法庭經過對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質證核實,充分聽取公訴人意見,辯護人意見以及陳希同本人的辯護和陳述後,合議庭進行了評議,認定:陳希同在擔任北京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 22件(其中金銀製品8件,貴重手錶6隻,名貴水筆4支,照像機3架,攝像機1台),總計價值人民幣55.5萬餘元,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公,而是由個人非法占有。陳希同為追求奢糜生活,還指使、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在北京市八大處公園和懷柔縣違規建造了兩座豪華別墅,供陳希同、王寶森個人享用。自 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陳希同經常到上述兩座別墅吃住享樂,違規建造的別墅和購置設備共動用財政資金人民幣3521萬元,耗用服務管理費人民幣242萬元,吃喝揮霍公款人民幣105萬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希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違反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個人非法占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陳希同不正確履行和不履行職責,指使、縱容王寶森違反國家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審批程式,擅自動用財政資金,修建兩處豪華別墅,並在此吃住享樂,大肆揮霍國家財產,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亦應依法懲處。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各界民眾及新聞記者150餘人旁聽了公開宣判。陳希同的親屬也參加了旁聽。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一審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陳希同如不服判決,可於次日起10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7月31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