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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通過

1954年9月2日

1954年9月2日,政務院通過《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條例規定:對資本主義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應當根據國家的需要、企業改造的可能和資本家的自願。合營企業中,社會主義成份居領導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合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計畫。合營企業的盈餘,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餘額,應當就企業公積金、企業獎勵金和股東股息紅利三個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東的股息紅利,加上董事、經理和廠長等人的酬勞金,可占全年盈餘總額的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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