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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

1984年12月3日

12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決定》指出: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特別是經濟部門及其領導幹部要正確發揮領導和組織經濟建設的職能,堅持政企職責分開、官商分離的原則,決不允許運用手中的權力,違反黨和國家的規定去經營商業,興辦企業,謀取私利,與民相爭。在當前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正在逐步展開的情況下,有些黨政機關和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利用社會上存在多種價格和多種調節手段的客觀條件,以牟利為目的而經商或辦企業,並用所得利潤變相增加工資,這不僅不利於經濟體制的改革,不利於黨政機關和在職幹部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而且危害黨風黨紀和幹部隊伍的建設。任其發展下去,不僅敗壞改革的聲譽,妨礙改革的順利進行,而且必將嚴重破壞黨群關係,腐蝕黨的機體,毀掉一批幹部。對此,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同志務必保持清醒頭腦,採取鮮明態度,堅決予以杜絕。

12月3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