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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署護軍參領

官名。清朝八旗護軍營之職官。次於副護軍參領。給五品頂戴,由護軍校內選委,為護軍參領之助手。

委署護軍參領字典分解

委署的解釋 (1).謂擅離職守。《三國志·蜀志·先主傳》“與 先主 併力” 裴松之 注引 晉 虞溥 《江表傳》:“ 備 遣人慰勞之。 瑜 曰:‘有軍任,不可得委署,儻能屈

也學習下:委任公務員任用資格【歷史官職】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二年(公用1933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的《公務員任用法》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任用為委任公務員:一、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的特種考試及格者;二、現任或曾任委任職,經過甄別審查或考績合格者;二、現任政府雇員,連續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致力於“國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績者; 五、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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