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

衛生署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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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名。民國置,稱部,屬行政院;民國二十年改稱署,屬內政部;二十四年後改屬行政院,掌理全國生事務,置署長一人,掌理署務。下設總務、醫政、保健三科,分職掌,並設海港檢疫處及中醫委員會。


官署名。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國民黨政府行政院成立時原設衛生部,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調整機構,將衛生部裁撤,成立衛生署,隸屬於內政部。衛生署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對中央防疫處、東北防疫處、中央衛生試驗所及海港檢疫管理處有指揮、監督之責。署內分設總務、醫政、保健三科。總務科,掌理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檔案,典印信,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核,本署經費之預算及會計,編譯出版物,關於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醫政科,掌理對於國立、公私立醫院、療養院等的監督,醫師、藥師、助產士、看護士等資格的審定及業務監督,醫師、藥師等公會的監督,藥商及藥品製劑的監督,藥用植物的培植及藥品製造的獎勵,藥典之調查編訂, * 品,毒劑品及毒劑物的取締;飲料、食品及其用器的檢查以及其他醫政事項;保健科,掌理傳染病的檢驗及預防,衛生統計,衛生行政人員的訓練,各項衛生設施的指導監督,醫藥設施的研究,醫藥救濟以及其他救濟及防疫事項。設署長一人,綜理署務;秘書一至二人,承署長之命,掌理署務會議及交辦之事件;科長三人,科員二十至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事務;技正四至八人,技士八至十六人,技佐十至二十人;並得酌用雇員。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七月衛生署改隸行政院;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又改歸內政部,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又改為直隸行政院。改科為處,增設防疫處及中醫委員會,其下並設許多附屬機關,大多分散在各地,比較重要的有中央衛生實驗院,中央防疫處,西北防疫處,中央醫院,麻醉品經理處,戰時醫療藥品經理委員會等。民國三十七年(公元1949年)五月十三日國民黨政府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組織法》,改衛生署為衛生部。參見“衛生部”。

詞語分解

  • 衛生的解釋 ∶乾淨,不骯髒,能保護健康,防止疾病個人衛生 ∶清潔、有利於保護健康、防止疾病的情況環境衛生詳細解釋.養生;保護生命。《莊子·庚桑楚》:“ 老子 曰:‘衛生之經,能抱一乎?’” 郭象 註:“防衛其生
  • 署的字典解釋 署 ǔ 辦理公務的機關:專署。公署。官署。 布置:部署。 簽名,題字:簽署。署名。署字。 暫代:署理。兼署。 筆畫數:; 部首:罒; 筆順編號:

歷史官職推薦:祓祝

流外視品官。見“薩寶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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