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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稅

唐以後歷代政府對茶所征之稅。宋以後亦稱茶課。始於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鏇停。貞元九年(793),命於產茶州縣之山場及商運要路,分茶葉為三等,估價收稅,每十稅一。穆宗時,帑藏空虛,鹽鐵使王播乃增天下茶稅,率百錢增五十文。太和九年(835)行榷茶,由政府壟斷茶葉產銷。鏇又改行徵稅。武宗以後,茶稅不斷增加。宋初榷茶,天聖元年(1023)許商人向園戶買茶至官場納稅。嘉祐間,除臘茶外余茶皆停專賣,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崇寧元年(1102)復行榷茶,四年改抽稅,商人納稅領引向園戶買茶,法甚嚴密。元初行茶引法,至元十七年(1280)始征茶稅,不論產茶與否,一概攤征。二十年復引法。明代設茶課司,掌征茶稅,包括茶農所納之稅、商人引價及運銷稅。洪武時,皆征本色,江南三十取一,川、陝十取一。永樂後始有徵鈔者,弘治後又有徵銀者。終明之世,皆本色、折色混征。清代販茶亦必納稅,但視各地具體情況,徵稅方法有所不同。頒行茶引、以引銷茶地區,按引徵稅;盛京、直隸、河南、山東、山西、福建、廣東、廣西等省,未設茶引,僅在各關口徵收過往茶商稅課,或略征落地稅;僅在本地行銷之茶,則由銷茶園戶納稅,雍正八年(1730)定以論園、論株納稅,後因茶樹有大小,園地有廣狹,改為按斤兩納稅。鹹豐三年(1853),福建產茶各縣一概就地徵收起運茶稅。五年,凡有販運茶斤,概行徵收運銷茶稅。十一年,令產茶省設立茶莊處所,抽收茶葉落地稅。鹹豐以後,又有茶厘、茶捐等稅收名目。

茶稅字典分解

茶的解釋 茶 chá 常綠灌木,葉長橢圓形,有鋸齒,經加工制為飲料,就是茶葉;秋末開花,白色;種子可榨油;木質緻密,供雕刻用:茶樹。茶農。 特指“茶葉”:綠茶。紅茶。花茶

稅的解釋 稅 shuì 國家向企業或集體、個人徵收的貨幣或實物:稅收。稅額。稅款。稅率。稅法。稅制。稅務。 姓。 筆畫數:12; 部首:禾; 筆順編號:31234432

不妨一看:茶皂市【歷史地名】

即今湖南衡南縣 (衡陽市) 東南四十四里茶市鎮。《清一統志·衡州府二》 “泉溪市” 條下:“又茶皂市,在 (清泉) 縣東五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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