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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議

宋司法名詞。凡遇疑難重要案件,經複審不能判決,即命內、外製與大臣、台諫官一起討論,稱雜議

雜議字典分解

雜議的解釋 集議;共同評議。《漢書·晁錯傳》:“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雜議。”《新唐書·禮樂志四》:“其後羣臣言封禪者多,乃命祕書少監 顏師古 、諫議大夫 朱子奢 等集當時

雜的解釋 雜 (雜) zá 多種多樣的,不單純的:雜亂。雜沓。雜感。雜誌。雜貨。雜居。雜務。雜品。錯綜複雜。私心雜念。 混合:夾雜。混雜。雜交。 純 筆畫數:6; 部首

議的解釋 議 (議) yì 意見,言論:議論。提議。建議。 討論,商量:商議。會議。協定。議案。議決。議價。 評論是非,多指責備:非議。恐招物議。 舊時文體的一種,用以論

也學習下:雜律【歷史知識】

唐律第十篇名。指不便歸為一個類型的犯罪行為。如國忌作樂,私鑄錢幣,城內走馬,負債不償,錯認良人為奴婢,侵街巷道路,犯夜,奸罪,私造度量衡器等,皆受相應刑罰。共六十二條。戰國魏李悝《法經》中即有雜法,北周改稱雜犯律,隋稱雜律,唐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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