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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

1983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同日公布的,該法共8章43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管理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經商標局批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利權,受法律保護。國家規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該法對商標註冊的申請、審查、核准,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商標使用的管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等事項都作了具體規定。1988年1月3日經國務院批准修訂,同年1月13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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