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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犯錯誤給予黨紀處分

1899年7月29日

1988年7月29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布《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規定》分總則、分則、附則共18條,嚴重官僚主義失職是指由於工作不負責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對嚴重官僚主義失職案件,要按照下列原則處理:已觸犯刑律被判刑的黨員領導幹部,一般要開除黨籍。對造成巨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30人以上;造成特別嚴重政治影響的)的負各種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加重處分。對造成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50萬;死亡1人至5人,或重傷5人至30人;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的負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按照分則條文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對於犯有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一般應同時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對於按分則規定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而沒有黨內職務的,可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留黨察看處分,同時建議撤銷黨外職務。

7月29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