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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施行《陽光法案》

1993年9月1日

1993年8月台灣立法院通過了一個所謂《陽光法案》,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並將於同年9月1日起施行。此“法”出台後,海外傳媒多有評說。香港《快報》在其社評“向腐敗、貪污的黑暗政治說再見!”中說:“這是近百年來中國人社會首次出現廉能政治的重要契機,值得大書特書。”
據有關介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的對象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支薪的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和戰略顧問、政務官、十職等以上的政府機關首長或相當國營事業的一級主管、校長、少將以上軍事首長,鄉鎮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縣市級以上民意代表以及職務特殊有申報必要的人員。這些人應在到職3個月內申報並每年定期申報。此外,上述申報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屬申報的範圍。
有關評論說,《陽光法案》終於出籠,這是台灣民意的勝利,台灣執政當局不滿意也要被迫接受。1949年,國民黨政權崩潰,腐敗貪污的政風是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國民黨遷台之後,“威權統治”並未使貪瀆之風有所收斂;近年來,台灣經濟高速發展,民主政治亦露曙光,然而,仍不過是由“威權政治”過渡到“金權政治”,官商勾結的情況已到了神人共憤的地步。
現在,這部包括“強制申報”、“強制公開”(所申報財產定期刊登公報)、“強制信託”(所申報財產由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辦管理)的《陽光法案》,終於為民眾對廉政的期盼帶來了一線曙光。

9月1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