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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提高城鎮中低收入居民收入

1999年9月5日

1999年9月5日,為促進居民消費,擴大國內有效需求,拉動經濟成長,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對城鎮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進行調整。

這次調整城鎮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水平、失業保險金水平、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百分之三十;增加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一次性補發一九九九年六月底前拖欠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的養老金;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標準等。據悉,上述政策調整,各地可視財力狀況,在國家規定的政策範圍內自行確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標準。

中央決定,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等七個沿海經濟發達省市自行解決其增支的一百一十二億元,其他二十四個地區新增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四將由中央財政補助。

財政部要求各級財政部門積極會同有關單位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確保在九月中旬前將工資、離退休金及有關補助按提高后的標準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

9月5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