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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瑪依特大火災案審結。

1995年10月12日

1995年10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12.8”特大火災事故案,已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結,14名責任者受到法律制裁。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阿不來提-卡德爾、陳惠君各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有玩忽職守罪的方天錄、唐健、蔡兆鋒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趙蘭秀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岳霖、況麗、孫勇、趙忠錚、朱明龍各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趙征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分。

1994年12月8日,克拉瑪依市教委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訓中心,在克拉瑪依市友誼館,舉辦迎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兩基”(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評估驗收團專場文藝演出活動。全市7所中學、8所國小的學生、教師及有關領導共796人參加。在演出過程中18時20分左右,舞台紗幕被光柱燈烤燃,火勢迅速蔓延至劇廳,各種易燃材料燃燒後產生大量有害氣體,從而釀成323人死亡,132人受傷的慘劇,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00萬元。經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這起特大火災事故是由於友誼館等單位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嚴重官僚主義、玩忽職守,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職責造成的。原克拉瑪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總工會文化藝術中心友誼館副主任阿不來提-卡德爾,對友誼館的安全工作疏於管理,對館記憶體在的不安全隱患未進行有效整改,嚴重違反消防和安全管理規定,起火後未組織服務人員打開所有安全門,疏散場內人員,是發生此次火災和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直接責任者。友誼館服務人員陳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演出期間,未在場內巡迴檢查,火災發生後不履行應盡的職責,未打開安全門,反而逃出館外;服務員劉竹英脫崗外出,未能履行自己的職責。以上三人是事故慘重傷亡後果的直接責任者。原友誼館主任兼指導員蔡兆鋒雖發生火災時出差在外,但在單位時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制定應急防範措施,對友誼館存在的不安全隱患不加整改,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原文化藝術中心主任孫勇、教導員趙忠錚,未採取積極措施督促友誼館消除不安全隱患,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原分管文化藝術中心工作的石油管理局總工會副主席岳霖,明知友誼館存在著火災等不安全隱患,未要求檢查整改,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原克拉瑪依市副市長趙蘭秀、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長方天錄,是組織迎接“兩基”評估驗收工作及演出現場的主要領導人,對未成年人沒有正確履行法定的監護職責、發生火情時沒有組織和指揮場內學生疏散,因而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和加大事故的傷亡後果負有直接責任。鑒於趙蘭秀實施了指示他人報警的行為,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克拉瑪依市教委副主任唐健、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訓中心黨委副書記況麗、原市教委普教科科長朱明龍、副科長趙征是此次演出涪動的具體組織者和實施者,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疏忽大意;唐健、況麗、朱明龍在發生火災時,未組織疏散學生,只顧自己逃生,對嚴重傷亡後果負有直接責任。趙征在火災發生後,雖能組織演出及準備演出的學生撤出館外,並在館外實施了救助學生的行為,但忽略了組織疏散舞台南側的學生,主觀上有過失。鑒於其犯罪情節輕微,不判處刑罰。

一審宣判後,除趙征外,其他13名被告均提出抗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10月11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10月12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