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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法將劫機罪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1990年10月18日

 

1990年10月18日,台灣刑法增列規定空中劫機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台灣“法務部長”呂有文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刑法修正草案時表示,劫機是近年來的新型犯罪行為,因此“法務部”在這次修正草案中特別增列空中劫機罪處罰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以達到嚇阻作用。
台灣“交通部長”張建邦表示,今後自大陸劫機來台者可依罪犯被遣送回去

10月18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