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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大黎加制定第一部憲法。

1821年12月1日

1821年12月1日,哥制定第一部憲法《哥斯大黎加社會基本條約》。1949年11月7日,正式頒布現行憲法,後多次修改。憲法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總統和副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總統缺位時,依次由第一副總統、第二副總統和議長接任。2003年4月,哥再次修憲,允許總統可隔屆連任。

12月1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