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司

警政司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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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末巡警部、民政部所屬機構。光緒三十一年(1905)設。初隸巡警部。掌全國警察行政、警務人員考績、經費預決算、戶口等事。轄行政、考績、統計、戶籍四科。置郎中一人總理務,每科設員外郎一人。三十二年,以巡警部改民政部,遂歸併民政部。並將巡警部警法司之司法科、國際科,警保司之保全科、營業科,警學司之課程科所掌事務皆歸併辦理。掌核辦行政警察、司法警察、高等警察及教練巡警各事。轄行政警務、高等警務、司法警務、警學四科。改郎中為二人,員外郎仍四人,尚有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


官署名。清末始置,屬巡警部。分設四科:行政科,掌警、保全、風俗、交通及一切行政警察事項,須轉飭內外各廳及各省遵辦者,均為該科辦理。並會同編輯科商訂一切行政警察章程。考績科,掌考核本部、內外城巡警廳及各省警務人員升轉、選補、舉劾、考核等事。統計科,掌各省警務款項的考核,部、廳各處支發俸餉、購辦物件及預算決算列表之事;其各司各科所辦警政分類統計,每年編成總冊刊布。戶籍科,掌審定稽查戶口章程,管理各省地方戶籍等事。設郎中一人,總理司務;每科設員外郎一人,總理科務,主事一人,辦理科務;並有書記官、司書生若干人。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改巡警部為民政部,警政司成為民政部的屬司,為全國警察最高主管機關。掌核辦行政警察、司法警察、高等警察,巡警學堂及教練巡警各事,設郎中二人,員外郎四人,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內部組織分四科:行政警務科,掌巡警職制,考核巡警官吏,管理消防、風俗、交通警察,稽核營業,稽查外國人等事。高等警務科,掌非常保全事,檢查新聞雜誌及各種圖書出版,集會、結社、兇器及危險物品事。司法警務科,掌罪犯搜尋、逮捕、解送、罪證搜尋檢查,稽核違警罪處分之事。警學科,掌巡警學堂,巡警教練,派遣警務留學生,巡警學生的考核註冊等事。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置警務局。北洋政府時期復稱警政司,掌辦警察行政與著作、出版事務。司內組織,1912年分設四科,1914年增為六科,1917年減為五科;國民黨政府時期屬內政部,均以司長、副司長為正副主官。

詞語分解

  • 警政的解釋 .有關警察方面的政務。《清史稿·食貨志一》:“而 石首 、 監利 , 光緒 末釐出廠地二萬餘畝,俱令招墾,以租息濟警政國小。”. 清 代官署名。原屬民政部,為民治、警政、疆里、營繕、衛生五司之一。職掌
  • 司的字典解釋 司 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土地和徒役的長官,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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