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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煙臺條約

簡稱《煙臺條約》或《芝罘條約》,又稱《滇案條約》或《中英會議條款》。英國藉口馬嘉理事件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9.13)由北洋大臣李鴻章與英國公使威妥瑪簽於煙臺。三端十六款,附加《另議專條》。主要內容:(1)自1887年起五年內,由英國派員到雲南大理或其他相宜一處駐寓,“察看通商情形”;(2)雙方派員商訂雲南緬甸邊界地區來往通商章程;(3)清方賠償關銀二十萬兩;(4)中國各地“有關係英人命盜案件”,英可派員觀審;(5)開放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商埠,大通、安慶、武穴、陸溪口、沙市為停泊碼頭;(6)各口租界內免收洋貨厘金(鴉片除外),未劃定租界的各口予以劃定,洋貨運入內地,只納進口稅;(7)英人可經甘肅、青海、四川等地入藏轉赴印度,也可由印度入藏。英國藉以進一步攫得侵略中國滇、藏等多方面特權。

也學習下:中長秋令【歷史官職】

官名,皇后屬官,掌皇后宮。見《漢書·百官公卿表上·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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