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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特大假幣案七名主犯伏法

2001年2月8日

2001年2月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假幣案,廣東汕尾特大假幣案7名主犯在當地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犯罪分子在4年時間裡猖狂作案,印製假幣總額高達6億餘元人民幣。
不法分子卓振沅、卓鐮貌、張澤湯、周家棟、張林棋、文志武、張惜濤7人,自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間,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廣東的陸豐、普寧等地,大肆進行印製假人民幣的犯罪活動,印製假幣總額達6億餘元。其中,卓振沅參與印製假人民幣6次,印製假人民幣6.15億餘元;卓鐮貌參與印製假人民幣3次,印製假人民幣2.95億餘元;張澤湯參與印製假人民幣1次,印製假人民幣2.71億餘元;周家棟參與印製假人民幣5次,印製假人民幣3.38億餘元;張林棋參與印製假人民幣2次,印製假人民幣2400萬餘元;文志武參與印製假人民幣3次,印製假人民幣1.56億餘元;張惜濤參與印製假人民幣1次,印製假人民幣1.39億餘元。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並於去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卓振沅、卓鐮貌、張澤湯、周家棟、張林棋、文志武、張惜濤7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同時,還以偽造貨幣罪、購買假幣罪、運輸假幣罪分別判處其他5名同案犯罪分子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別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人民幣10萬元。宣判後,被判死刑的卓振沅等7人均不服,提出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於去年12月作出裁定,駁回卓振沅等7人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卓振沅等7人相互或與他人共同偽造人民幣,均已構成偽造貨幣罪,而且在本案中都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他們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均無法定從輕情節,都應依法懲處。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2月6日作出了該案核准死刑的裁定ù。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強調指出,偽造貨幣是一種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經濟犯罪。廣東汕尾特大假幣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偽造假幣案,也是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最重、打擊力度最大的案件之一。對這類嚴重破壞正常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必須堅決依法嚴懲,以確保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2月8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