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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發布抓革命、促生產十條規定。

1966年12月9日

196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抓革命、促生產的十條規定(草案)》。主要內容是:
  一、文化大革命就是為了促進人的思想革命帶動生產發展。
  二、由民眾選出能夠代表自己的文化革命小組、文化革命委員會或文化革命代表會議,讓民眾在文化大革命中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
  三、八小時工作以外的時間,除了每周一次討論生產問題以外,都由民眾自己商量安排,進行文化大革命。
  四、堅持八小時工作制,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定額。
  五、保證產品的質量,力求高質量。
  六、由工人民眾認真討論,健全或者改造領導生產的班子。
  七、有問題要在本單位協商解決,必要的時候,工人民眾可派少數代表到上級機關反映,特別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派少數代表來京反映,不要大批離開廠礦。
  八、在文化大革命中,不許廠礦領導因為民眾提出批評,揭露事實,而實行打擊報復,不準因此剋扣工資,不許開除。對被打成“反革命”的革命工人,必須平反。
  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工人民眾在文化革命中有建立革命組織的權利。民眾之間、工人組織之間,彼此有意見,要堅持文斗,不要武鬥。
  十、各單位工人民眾之間、工人民眾組織之間,可以在業餘時間,在本市進行革命串聯。學校可以有計畫地到廠礦,在工人業餘時間進行革命串聯。工人也可以派代表到本市學校進行革命串聯。

12月9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