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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司

官署名。① 清末陸軍部所屬機構。光緒三十二年(1906)設。掌陸軍司法、刑罰、審判、監獄、勾檢軍事條約,兼司陸軍司法監獄人員之補任、教育。設司長一人掌司事,下設一等司法官一人,二、三等及初級司法官十二人,司副官一人,看守官三人。錄事十人,分司各職。②清末海軍部所屬機構。宣統二年(1910)設於籌辦海軍事務處,鏇併入海軍部。掌擬定各類海軍法規,稽查違法事件,經管軍法會審、懲罰、監獄,核擬各項軍事公約、契約等。置司長一人,司法官十人,錄事三人。


官署名。(1) 陸軍部所屬。清末始置,掌全國陸軍司法、刑罰、審判、監獄、陸軍法律;戰時國際交涉,占領地的司法及俘虜事項;解釋軍事條約及軍事法律的研究;陸軍司法監獄人員職司員額的規定及教育、補任;軍法監督事件的預算統計等事務。主官有司長一人,下設一等司法官一人,二、三等及初級司法官十二人,司副官一人及看守、錄事等。南京臨時政府陸軍部設軍法局,以局長為主官。北洋政府復稱軍法司,其職掌如下:一、陸軍軍法;二、陸軍司法官和監獄職員的考績、補充;三、陸軍監獄;四、赦免和罪人處置;五、高等軍法會審。民國十六年(公元1927年)張作霖執政時軍法司改隸軍事部陸軍署。國民黨政府軍政部陸軍署亦置軍法司,司內分設軍法行政、執法、監獄三科,司的直轄機關有中央軍人監獄及各地軍人監獄。(2)海軍部所屬。清末始設,掌海軍裁判、風紀、法律等事。主官有司法一人,下設一等司法官二人,二等司法官、三等司法官及學習司法官八人,錄事若干人。南京臨時政府海軍部設司法局,以局長為主官。北洋政府復稱軍法司,其職掌如下:一、軍法事項; 二、司法官和監獄職員的考績;三、戰事捕獲審檢所;四、監獄;五;赦免和在監人的處置。民國十六年(公元1927年)張作霖執政時期軍法司改隸軍事部海軍署。

軍法司字典分解

軍法的解釋 [military law] 軍隊中的刑法以軍法從事。——宋· 蘇軾《教戰守》撓以軍法。

司國語字典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

多學一學:軍人反省院【歷史官職】

特種監獄名。國民黨政府設定,依照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三月三日公布的《軍人反省院條例》規定:“國民政府為感化反革命軍人,依據本條例設軍人反省院於首都。”首都軍人反省院隸屬於軍政部,由軍政部軍法司司長兼任院長。其內部組織分總務、管理、訓育三科和評判委員會,與法務部所屬的反省院同。惟評判委員會組成人員略有不同,除院長、各科主任之外,另由中央黨部、軍事參議院、訓練總監部、參謀本部、海軍部各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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