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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稅法

北宋清丈田地,重定稅額的措施。又稱千步方田法,或簡稱方田法。仁宗時曾一度在部分地區推廣實施。旋廢罷。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頒《三司方田均稅條》,而未見施行。神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重修方田法,頒《方田均稅條約並式》,作為一項新政實施。其法規定: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每年九月由縣官及大小甲頭丈量田地,按土質肥瘠分等定稅。並編造方帳、莊帳、帳甲、戶帳,作為存案和田地憑證。日後有田地買賣轉讓等情,均以所方之田為準,赴官府辦理田畝並稅額交割手續。至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先後實施於京東、陝西、河北,秦鳳、鄜延等北方大部地區。徽宗即位後,時行時廢,除北方諸路外,又曾在南方一些路、州推行。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復令廢罷。

方田均稅法字典分解

方田的解釋 (1).古九章算術之一。即以邊線長短求田地面積的方法。《周禮·地官·保氏》“六曰九數” 漢 鄭玄 註:“九數,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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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為從五品下,二十三年複次職令,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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