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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決定將部分企事業單位和技術力量下放地方

1958年6月2日

1958年6月2日,中央作出關於企、事業單位和技術力量下放的規定,把體制下放問題進一步具體化。下放的總原則是:各個工業部門及部分非工業部門所管的企業,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和試驗性質的企業仍歸中央繼續管理以外,其餘企業原則上一律下放給地方管理。到6月15日,就將確定下放的880多個單位的下放手續全部辦理完畢。這樣,中央各部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80%下放給了地方管理。

6月2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