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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正式施行。該項法律1984年10月1日第一次修訂正式施行。199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訂正式施行。

1955年7月30日

1955年7月30日,一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公布施行。兵役法規定:凡滿18歲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反革命分子和依法在一定時期內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並對徵集的時間和辦法,現役、預備役以及軍人的權利義務等,都作了具體規定。1978年3月7日,五屆人大一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將義務兵役制改為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

7月30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