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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目

官名。金朝始置,為首領官。掌案牘和管轄吏員,負責處理官府內部具體公事。元朝沿置,亦為首領官。中下州地方官府中設一至二名,為流外職,任滿可升為都目。例由路總管府、府、州司吏考滿升入。明朝地方各州設,為州之屬官,從九品。掌刑獄及官署內部事務,若州無同知、判官,則分理州事。太常寺犧牲所、五城馬司市舶提舉司、鹽課提舉司、中都留守司、興都留守司、都指揮使司、千戶所等亦設,為各衙門屬官,秩從九品或未入流。掌出納文移。清承明制,於地方各州設,從九品,掌司奸盜、察獄囚、典簿錄。例以宜課司大使、禮部鑄印局大使、兵馬司吏目、典史、巡檢、驛丞等升任。又五城兵馬司各設一員,未入流,與兵馬司副指揮分管各坊,掌平訴訟、詰奸匿、彌盜竊,以及收容、賑濟諸事。此外,明清之土州多設吏目,以約束土官。太醫院亦設吏目,為醫官,明從九品,清正九品。


官名。明代各州置吏目一人,從九品,掌出納文書或分領州事;五城兵馬司、京衛指揮使司、王府護衛指揮使司、王府儀衛司、都指揮使司、千戶所等都設吏目,掌出納文書之類。見《明史·職官三、四、五》。清朝五城兵馬司、太醫院、及各州均設吏目,太醫院吏目與醫士相同,五城兵馬司及各州吏目掌管緝捕、守獄及文書等事。見《清史稿·職官二、三》、《清通典·職官六、十二》。

吏目字典分解

吏目的解釋 古官名。 元 於儒學提舉司及各州設吏目為參佐官。 明 之翰林院、太常寺、太醫院,留守、安撫、招討、市舶、鹽課諸司及都指揮司、各長官司、各千戶所、各州均有設定。

吏的解釋 吏 lì 舊時代的大小官員:吏治。官吏。 舊指小公務員:吏員。胥吏(地方官府中辦理文書的人)。 筆畫數:6; 部首:口; 筆順編號:125134

目的解釋 目 mù 眼睛:目光。醒目。歷歷在目。目指氣使(用眼光和氣色示意以役使別人,形容驕橫傲慢的神志。亦作“頤指氣使”)。 看,視:目語。目論(喻沒有自知之明或淺陋狹

不妨一看:吏部條法總類【歷史知識】

宋官員銓選制度法典。淳熙二年(1175),龔茂良等將吏部尚左、尚右、侍左等七司現行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和指揮,分門別類加以刪定。次年成書,以“吏部條法總類”為名,共四十卷,分六十八類、三十門。嘉定六年(1213),又編成《嘉定編修吏部條法總類》五十卷。今存《吏部條法總類》,載《永樂大典》卷一四六二○至一四六二二、卷一四六二四至一四六二九,共九卷,約景定四年(1263)後編成,分差注、奏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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