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水監
都水監怎么寫好看

歷史字典解釋
①官署名。隋文帝仁壽元年(601)由都水台改名,長官為監。煬帝時長官先後稱使者、監、令,次官先後稱少監、少令,領舟楫、河渠署及諸津尉,為國家水利工程、水路運輸管理機關,政令仰承工部水部司。唐高祖武德八年(625) 改名都水台,旋降為署,隸將作監。太宗貞觀(627—649)中復名監,置使者為長官。高宗龍朔二年(662)改名司津監,鹹亨元年(670)復舊,武則天光宅元年(684)改名水衡監,長官稱都尉,中宗神龍元年(705)復舊。置都水使者二員,分總其事。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 方自將作監獨立,以使者、丞為長貳,領署與隋朝同。北宋初不置,其職司歸三司河渠案,仁宗嘉祐三年(1058)復置,設判監事一員,以員外郎以上充任,同判監事一員,以朝官以上充任,丞二員、主簿一員,並以京朝官充任,丞輪流出外治理水利工程,又在澶州設外監。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後,職掌與隋、唐略同,設使者一員、丞二員為長貳,又有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都提舉官八員,監埽官一百三十五員,分治各地川澤渠堰、水利工程,有重大急務則由使者行視處理。別置南、北外都水司,各設丞統領,又或置外都水使者。領提舉汴河堤岸司、街道司。南宋初沿置,高宗紹興十年(1140)省並於工部。遼朝為南面官署,有監、少監、丞等官。金朝仍掌川澤、津梁、舟楫、河渠之事,宣宗興定五年(1221)以後,兼掌漕運,設監、少監為長貳,又有丞、掾、勾當官等屬官。領街道司、諸都巡河官、諸埽物料場官。又於衛州置分治外監,專規指黃河、沁河,設少監、丞、掾等官。元初有漕運河渠司,世祖至元二年(1265)改置都水監,設監(太監)、少監為長貳,有丞、經歷、知事等屬官,後兼領河道提舉司。至元七年隸大司農司,十三年併入工部,二十八年復置,直隸中書省。後為修浚會通河和建閘,增設官員,佩分監印,兼提點黃河事。武宗至大三年(1310),以黃河連年為害,分監官專治河患,置汴梁分監。仁宗延祐元年(1314),復隸大司農司,七年復改隸中書省。其後又設河南山東都水監、行都水監,分治各地河患。明朝不置,以其職歸工部都水清吏司。②都水監長官。隋文帝仁壽元年(601) 由都水使者改名,從五品。煬帝復改使者。遼、金、元復置,金正四品,元從三品。參見① 。
官署名,也是官名。都水監官署的長官也稱都水監。隋朝設此官及此官署,掌管河渠、舟楫、津橋、堤埝等事。唐朝有時稱都水監,有時稱都水使者;宋朝也是如此。元朝稱都水監,掌管河渠水利、堤防橋樑等事。以後不再設此官及此官署。見《隋書·百官下》、《舊唐書·職官三·都水監》、《宋史·職官五·都水監》《元史·百官六》和“都水”條。
詞語分解
- 監的字典解釋 監 (監) ā 督察:監察。監控。監測。監護。監考。監聽。 牢,獄:監獄。監押。監禁。坐監。 監 (監) à 古代官名或官府名:太監(宦官,鬮人)。國子監。欽天監(掌管天文曆法的官府)。監生(在國子
歷史官職推薦:左千牛衛中郎將
官名。唐高宗龍朔二年 改左奉宸衛而置,二員,正四品下,掌供奉侍衛,佐上將軍職; 有口敕,聲不下聞者,則宣告。宋朝置為環衛官,無定員,無職掌,多以宗室為之,亦用為武臣贈典或武官責降散官。南宋多不除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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