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官職>> 高等審判廳

高等審判廳

官署名。清末地方審判機構之一。光緒三十三年(1907)始設於京師、奉天等地,宣統元年(1909)後各省漸設。每省省城一所,大商埠距省城遠者得設分廳。掌全省訴訟,審理不服地審廳一審、二審判決上告案不屬大理宗室覺羅一審案。置廳丞一人。下設民科一庭,刑科一庭,各置推事三人。另置典簿一人,主簿二人,錄事四至六人。分廳除不置廳丞外,余同。附設高等檢察廳。


官署名。清未置於各省省城,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準直省省城商埠審判廳、檢察廳廳數及設官員額,規定全國設高等審判廳共二十二廳,各廳設廳丞一人,秩正四品;推事六人(民、刑事庭各三人),秩從五品;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從七品;錄事四人,秩正九品;山西廳增設看守所官二人,秩從八品;此外並可酌設承發吏、庭丁各員。本廳審判,於重罪為第二審,輕罪為終審,採取合議制,以推事三人合議執行。北洋政府沿置,鏇改廳丞為廳長,設推事若干人掌理審判事務。主要審理不服地方審判廳第一、第二審的判決而上告的案件,或不服地方審判廳的命令,按法律而依法抗告的案件、廳內設定庭數,依事務繁簡決定,庭長由推事兼任。審判依清末之制採取合議制,由推事三人組織合議庭執行。但審理上告案件時,廳長得根據所審案件情形,臨時增加推事至五人。合議庭以庭長為審判長。廳內置書記廳,設書記官長一人,分置總務處和民刑事處。總務處分設文牘、統計、會計三科,民刑事處分設民事、刑事兩科。

高等審判廳字典分解

高等的解釋 (1) [higher;high;advanced](2) 比較高深高等數學(3) 有複雜組織;系統發育上大大分化或發展——指高級的動植

順便了解:高城嶺【歷史地名】

在今甘肅渭源縣西。《三國志· 魏書 ·陳泰傳》: 姜維圍狄道,陳泰往救,“遂進軍度高城嶺,潛行,夜至狄道東南高山上”。《水經· 河水注》: “隴水出鳥鼠山西北高城嶺。” 《明一統志》卷36臨洮府: “分水嶺,在渭源縣西十五里,其水自此嶺分流,東者入渭,西者入洮。” 分水嶺即高城嶺。

高等審判廳相關歷史字典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