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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審

明清兩代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的會審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1459)。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將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清制,每年霜降前,先由刑部將監候秋後處決的案犯匯成招冊,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至霜降前後十日,三法司會同九卿等於天安門外金水西朝房集議。刑部各司俱帶招冊並監提人犯、唱名過堂,逐一審議。最後亦分“情實”、“緩決”等五類,造冊奏報皇帝裁決。

朝審字典分解

朝審的解釋 明 清 兩代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於 明 天順 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

朝的解釋 朝 zhāo 早晨:朝陽。朝暉。朝暮。朝霞。朝氣。朝思暮想。朝令夕改。朝秦暮楚(喻反覆無常)。 日,天:今朝。明朝。 晨夕野暮 朝 cháo 向著,對著:朝向

審的解釋 審 (審) shěn 詳細,周密:審慎。審視。 仔細思考,反覆分析、推究:審查。審定。審訂。審核。審美。審計。審評。審時度勢。 訊問案件:審理。審判。審訊。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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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杜牧《阿房宮賦》:“妃嬪媵嬙,王子皇孫,辭樓下殿,輦來於秦,朝歌夜弦,為秦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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