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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決定穩步發展農業合作社運動

1951年9月9日

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第一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部分中央局、省委的代表和中央有關部門的同志,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決議(草案)》。會議認為,農民在土地改革的基礎上發揚起來的積極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體經濟的積極性,一方面是勞動互助的積極性。這些積極性,是迅速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和促進國家工業化的基本因素。根據我國的經濟條件,農民的個體經濟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是大量存在的,不能忽視和粗暴地挫傷農民個體經濟的積極性。但是,為了克服很多農民的分散經營中所發生的困難,要使廣大貧困農民能夠迅速增加生產而走上豐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國家能得到比現在多得多的商品糧食及其他工業原料,並為國家工業品銷售開闢一個廣闊的市場,就必須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這種勞動互助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農民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的集體勞動,其發展前途就是農業集體化或社會主義化。會議提出,農村互助合作的主要形式有三種:第一種形式是簡單的、臨時性的、季節性的勞動互助。第二種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組。這種形式的一部分開始實行農業和副業的互助相結合;有某些簡單的生產計畫和某些技術的分工;有的還購置一部分公有的農具和牲畜,積累小量的其他公共財產。這種形式,應在互助運動已有基礎的地區,有領導地逐步地推廣。第三種形式是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目前數量還不多,在東北、華北地區有300多個。這種形式,應在民眾有比較豐富的互助經驗,而又有比較強的骨幹的地區,有領導同時又有重點地發展。總之,黨在農村發展互助使用的方針是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與可能的條件而穩步前進的方針。會議指出,在領導合作社運動中要防止兩種傾向,一種是採取消極的態度對待互助合作運動,看不出這是我黨領導廣大農民民眾從小生產個體經濟逐漸走向大規模的使用機器耕種和收割的集體經濟所必經的道路,否認現在業已出現的各種農業生產合作社是走向社會主義過渡的形式,否認它們帶有社會主義因素;另一種是採取急躁態度,不顧農民自願和經濟條件,過早的不適宜地企圖在現在就否定或限制參加合作社的農民的私有財產,或者企圖對於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成員實行絕對平均主義,或者企圖很快地舉辦高級的社會主義的集體農莊。會議還提出,在農業互助合作運動里,必須隨時注意糾正和防止強迫命令和放任自流這兩種錯誤的領導方法。正確的領導方法是:採取典型示範,由少到多,由低級到高級,逐步推廣;及時研究民眾的經驗,教育民眾發揚正確的東西,避免重複錯誤的東西;堅持自願互利的原則。會議對農業互助組和生產合作社目前存在的具體問題以及黨的政府對它們的援助,規定了一些具體政策和具體辦法。

9月9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