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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湖搶劫殺人案一審終結

1994年6月12日

1994年6月12日千島湖搶劫殺人案一審終結_歷史上的今天

遇難者親屬在事件現場舉行悼念活動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4年6月12日對千島湖特大搶劫、故意殺人案一審作出判決。法院認定被告人吳黎宏、胡志瀚、余愛軍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分別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發生在3月31日的浙江千島湖搶劫、故意殺人案,共有32人遇害身亡,其中24人為前來大陸旅遊的台胞。經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吳黎宏(男,22歲,浙江淳安縣人,無證從事摩托艇營運)、胡志瀚(男,24歲,淳安縣人,原巴陵石化公司研究院杭州聯營廠職工,自動離廠)在去年9月至10月間為還債和揮霍,密謀搶劫他人錢財,並由吳黎宏糾集被告人余愛軍(男,23歲,淳安縣人,無證從事摩托艇營運)一起參與搶劫。爾後,三被告人多次策劃搶劫的時間、地點、對象、手段及搶劫後沉船殺人滅跡。同時,準備了獵槍、子彈、炸藥、斧頭、匕首等兇器。 1994年3月31日16時許,三被告人攜帶作案工具乘坐摩托艇到千島湖猴島附近水域伺機作案。當淳安縣經貿公司載有台灣遊客的“海瑞”號遊船經過猴島時,三被告人駕船追隨,於18時30分許在阿慧島附近靠上“海瑞”號。余愛軍、胡志瀚、吳稱宏持獵槍、斧頭等作案工具,先後登上遊船。

1994年6月12日千島湖搶劫殺人案一審終結_歷史上的今天

被告人之一,22歲的吳黎宏

上船後,先用獵槍、斧頭脅迫,將全體船員和兩名導遊趕入底艙,後又逼迫船上旅客交出財物,並以只要錢財不傷性命欺騙、威逼所有遊客進入底艙,然後將“海瑞”號開到預定沉船地點--黃泥嶺水域深水區。途中胡志瀚、余愛軍將通往底艙的鐵梯扔入湖中。吳黎宏用鐵絲將底艙門擰住,余愛軍按預定沉船滅口計畫打開遊船上的消防栓,向底艙灌水沒有得逞。吳黎宏遂先後向底艙扔入3包炸藥,爆炸引起底艙油櫃處起火。三被告人還向底艙連開數槍,吳黎宏將摩托艇上備用的一桶汽油向底艙傾倒,導致底艙燃起大火,並向艙外噴射蔓延,三被告人遂駕艇逃離現場。當晚,他們對劫取的5000餘美元、15萬餘元台幣、3000餘元人民幣以及戒指等進行分贓。劫取的照相機和攝像機由吳犯藏匿。
千島湖特大搶劫、故意殺人案經過公安機關17天的晝夜偵查,於4月17日被偵破,吳黎宏、胡志瀚、余愛軍三人於4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於6月3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6月10日開庭公開審理此案。
三名被告人在法庭調查中,對各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法庭出示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均表示認同,沒有提出異議。受被告人委託的三名律師分別為三名被告進行了辯護。三名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都表示認罪服法。
12日上午,審判長莊嚴宣布,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黎宏、胡志瀚、余愛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預謀地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劫持遊船,搶劫遊客巨額財物,為滅口,又採用爆炸、縱火的手段殺死32人,其行為分別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三被告人所犯罪行情節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均應依法嚴懲。以搶劫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親屬;作案工具摩托艇一艘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開庭前海協曾三次致函台灣海基會,及時將“千島湖案”公開審判的有關情況通知了台灣海基會,請其轉告遇難台胞親屬,允許他們的代表到庭旁聽,同時還允許海基會人員以個人身份到庭旁聽。8日下午,海協收到海基會的正式通知,稱將有五名台胞親屬代表前來旁聽,但至一審判決時,仍不見他們來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2日下午將此案的一審判決副本委託台灣長風旅行社總經理林維揚先生轉交遇難台胞親屬。

1994年6月12日千島湖搶劫殺人案一審終結_歷史上的今天

千島湖風光千島湖搶劫殺人案一審終結

6月12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