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刑部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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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名。(1)掌管刑法的機構。西魏恭帝三年(556)置,隸秋官府,以刑部中大夫長官,小刑部下大夫為次官。北周武帝一度省廢諸大夫,以下大夫為長官。隋初置都官部,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為尚書六部之一。置尚書、侍郎各一人,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唐沿置,與御史台大理寺合稱三司,共同會審重大案件。高宗、武則天、玄宗時曾改稱司刑、秋官、憲部。北宋初置部事一人或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或朝官充任,掌複查大辟已決案件及官員敘復、昭雪等事。元豐改制,並審刑院及糾察在京刑獄司歸刑部,置尚書、侍郎等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等部務。遼置為南面官署,設定不詳。金初與左、右司同署,天眷三年(1140)始分置,隸尚書省。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掌律令、刑名、關津、勘鞫、追征給沒及監戶、官戶、配隸、城門啟閉、官吏改正、功賞捕亡等事。下轄萬寧宮提舉司、慶寧宮提舉司。元世祖中統元年(1260)以兵、刑、工為右三部,至元元年(1264)始分置,隸中書省。設尚書三人,並置侍郎、郎中、員外郎,掌刑法政令諸事。下轄司獄司、司籍所。明洪武元年(1368)沿置,隸中書省。六年,置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四屬部。八年,以部務浩繁,增設四科。十三年,罷中書省,直屬皇帝,與都察院大理寺合為三法司,會審重大獄案。設尚書、侍郎各一人,後增侍郎一人,遂分為左、右侍郎。四屬部各置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二十二年,改總部為憲部,二十三年分四屬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改為十二清吏司。永樂十八年(1420)遷都前,曾置行在刑部,置官如制。遷都後,去“行在”字樣,以刑部為南京刑部,並革北京清吏司,增雲南、貴州、交阯清吏司。宣德中,棄交阯後遂為十三清吏司。清天聰五年(1631)置,以貝勒管部務,設滿、蒙、漢承政、參政、啟心郎等官。順治元年(1644),停貝勒管理部務,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理事官為郎中,副理事官為員外郎,額哲庫為主事。雍正十二年(1734)後,常命親王、郡王管部,皆特簡,非常員。嘉慶四年(1799),定以大學士兼理部務,設滿、漢尚書各一人,滿漢左、右侍郎各一人,又設滿、漢郎中、員外郎、主事以及司務、司獄、司庫、筆帖式等官。所屬直隸、奉天等十七清吏司以及督捕清吏司、總辦秋審處、減等處、律例館、提牢廳、贓罰庫、贖罪處等。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法部,為司法行政機構,不再掌管審判之事。(2)隋代為都官部屬部之一,置侍郎等官。唐、五代為刑部頭司。見“刑部司”。

詞語分解

  • 刑部的解釋 我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獄訟事務的官署,屬六部之一尋移刑部。;;清; 張廷玉《明史》皆歸刑部。;;清; 方苞《獄中雜記》刑部繫囚之。余在刑部獄。詳細解釋我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獄訟事務的官署,屬六部之一
  • 刑的字典解釋 刑 í 對犯罪的處罰:刑罰。刑法。刑律。刑事。執刑。服刑。 特指對犯人的體罰:刑訊。受刑。刑具。 筆畫數:; 部首:刂; 筆順編號:
  • 部的字典解釋 部 ù 全體中的一份:部分(“分”讀輕聲)。外部。腹部。局部。全部。部件。部位(位置)。 機關企業按業務範圍分設的單位:外交部。編輯部。部隊(軍隊)。 具有統屬關係:所部五十人。部下。部將。部屬。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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