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政治:唐朝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

 律法

唐朝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國家對各項制度所做出具體規定(如《戶令》);格是對律令式做出補充修改與對禁令的彙編;式則是各項行政法規(如《水部式》)。《唐律》是根據隋朝《開皇律》經過《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來。自唐高祖時代開始制訂,在唐太宗時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間又對唐律進行了全面解釋,寫成《律疏》,與《唐律》合稱為《唐律疏議》,後世又稱呼為《唐律疏典》。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條,刑為五刑。唐朝律法將謀反、謀叛等反對朝廷的行為定作不得赦免或贖免的“十惡”大罪,對朝廷的延續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關土地私有權的條例,維護了經濟基礎。貴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護,在與庶民觸犯同樣的法律下可減刑或免刑。

 官職

唐朝沿用隋朝制訂的三省六部制,主要機構有三省、六部、一台、五監、九寺。三省即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中央官制 

中央官制

三師 / 三公

三師

太師、太傅、太保

三公

太尉、司徒、司空

宰相

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中書令、門下侍中、尚書令、尚書僕射

三省/ 六省

三省

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六省

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殿中省、秘書省、內侍省

六部部門官職

吏部

吏部司、司封司、司勛司、考功司

戶部

戶部司、度支司、金部司、倉部司

禮部

禮部司、祠部司、膳部司、主客司

兵部

兵部司、職方司、駕部司、庫部司

刑部

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門司

工部

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

其他機構部門官職

御史台

台院、殿院、察院

五監

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

九寺

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僕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

朝廷中央禁軍部門官職南衙十六衛左右衛 、 左右驍衛 、 左右武衛、 左右威衛、 左右領軍衛 、
左右金吾衛 、 左右監門衛、 左右千牛衛北衙十軍左右羽林軍 、 左右龍武軍、 左右神武軍 、
、左右神策軍 、左右神威軍


  • 地方官制
  1. 道置觀察使
  2. 州(郡):刺史(太守);別駕、長史、司馬;錄事、參軍事;
  3. 六曹: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
  4. 縣:縣令;縣丞、主簿;縣尉、錄事、佐史。
  5. 鄉:耆老;五里一鄉
  6. 里:里正;五保一里
  7. 村:村正;一自然村為一村
  8. 保:保長;五鄰一保
  9. 鄰:鄰長;四家一鄰
  10. 坊:坊正。城市內無村設坊,坊正和村正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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